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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些“陷阱”!南平市发布十起消费维权案例

水吉镇2023-03-14建阳新闻人已围观

简介商家为牟利擅自为电动车更换大功率电池,违规缩短预付款使用期限……消费者遇到这些情况,如何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南平市消费...

商家为牟利擅自为电动车更换大功率电池,

违规缩短预付款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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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遇到这些情况,

如何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南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2022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件案例,以此增强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引导消费者树立依法维权观念。

车行私自加装超标电池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6日,顺昌县联合执法人员在对路面行驶车辆检查时,发现市民王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类型与该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的电池不符。经查,系顺昌县某妹摩托车行私自改装,将原厂一个价值1200元的48V锂电池更换成一组600元的60V铅酸电池。

顺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南平市电动车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责令这家车行在经营场所粘贴召回公告,限期将涉事改装电动自行车改回原样,并处罚款1万元。

案件分析

《南平市电动车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电动车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改装电动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电动车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自行实施或者以消费需求为由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车造成与原车CCC认证不一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提示

消费者拥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是履行法定义务之一。因此,当您的权益受到不法经营者伤害时,请及时向消费维权部门投诉举报,或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未成年人擅自进行大额消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7日,武夷山市民莫先生未满12岁的儿子在该市浩通通讯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300元的手机。次日,莫先生找商家要求退货退款。商家认为购买手机属于双方自愿买卖行为,手机也无质量问题,会影响二次销售,只同意折价退款600元。经调解,商家同意退款800元收回手机。

案件分析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莫先生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起消费纠纷是因莫先生没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而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经营者应该劝阻、拒绝提供未成年人与其年龄不相适应消费活动的服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莫先生和经营者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提示

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面对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行为,经营者要守住道德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杜绝为一己之利误导未成年人消费行为的发生。

商家违规缩短预付款使用期限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日,市民汤女士在松溪县湛松俱乐部办理了一张价值300元可游泳30次的卡,购买时商家未说明限期使用。2022年7月,汤女士再次到店时却被告知卡已失效。经调解,汤女士接受经营者提出的在其场馆内免费游泳15次的和解方案。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九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汤女士办理的游泳卡未超过三年,商家拒绝其继续使用,属于违约行为。

消费提示

经营者无法退还预付卡内余额导致预付式消费投诉数量居高不下。消费者在接受预付卡服务时,要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力以及个人的实际需求,不要为“预存金额越高、享受优惠也越大”的宣传所蒙蔽而冲动消费。

合同定金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4日,市民吴女士看中一套商品房,预交1万元,并在开发商提供的印有“本人已交定金壹万元整”字样的《销售确认函》上签字。5月14日,在售楼部工作人员的催促下又缴纳了4万元,售楼部只开具一张填写有“定金”字样的收款金额为4万元的收款收据。6月11日,开发商邮寄来《解约确认函》,称吴女士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来公司办理重新认购该房屋及签约/付款等相关手续,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该房屋将另行销售。

经建阳区消委会多次调解,地产商坚持只能退还一半定金即2.5万元。吴女士随后向建阳区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判定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4万元。

案件分析

建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吴女士对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销售确认函》予以签名确认,系做出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单方承诺,其意识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吴女士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与房地产公司购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销售确认函》承诺承担违约责任,《销售确认函》明确的订约定金1万元不能返还。之后交付的4万元不在《销售确认函》承诺的定金数额范围内,虽然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微信通知吴女士限期支付第二笔定金4万元等内容,但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通知的交款日期、数额、性质等内容是经双方合意达成的,公司单方发出的微信通知对吴女士没有约束力,所以应返还购房款4万元。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签订定金合同时要谨慎,不能罔顾定金对违约行为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条款的定金合同时,在相关条款后面须附加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提醒消费者一旦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物业公司违规收取停车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顺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群众举报福建某物业顺昌分公司违规收取小区停车费。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时发现,物业公司未在经营场所内公示物业费收费金额以及相关收费项目,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后又加收了“车辆停放秩序维护费”,构成违规收取车辆停放秩序维护费以及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时,该物业公司共向38位拥有私有车位的业主收取费用9690元。顺昌县市场监管局要求物业公司停止违规收费行为,将违法所得退还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依法对其处以969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在私有车位收取车辆管理秩序费,违反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建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规收取车辆管理秩序费行为。

消费提示

业主拒绝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的行为是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体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收取相关费用、消费者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收取合同之外的费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新车屡出故障店家拒退货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日,刘先生在建瓯一家电动摩托车经销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使用十多天后,电动车电瓶蓄电功能大幅减弱,刘先生找到经销商更换电瓶。可两天后电瓶仍然无法正常蓄电,刘先生要求经销商更换全新电瓶。可更换后的电瓶使用 4 天后不仅无法正常蓄电,还出现刹车时有时无的情况,险些造成安全事故。经建瓯市消委会多次调解,经销商同意全额退款退货。

案件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日期自开具发票之日期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理的时间。”刘先生所购电动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部件多次出现故障,有权要求退货。

消费提示

生产企业、零售商履行部分商品生产、销售“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是国家为了保证商品质量而做的规定,国家鼓励经营者做出高于国家“三包”标准的规定。消费者要及时索取、保留经营者承诺的书面材料,作为消费纠纷的投诉依据。

网上销售“三无”面膜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2日,光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一件转办投诉件。韩先生在光泽红美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京东店铺购买价值892元的一款面膜,质量差、味道刺鼻,属于“三无”产品。经查,这款面膜小包装上显示产品标签标识为英文和韩文,没有中文。贸易公司非产品生产制作商,其销售的这款面膜来源于其他平台网店的经营者,其运营方式为互联网销售商品,无商品存储,无产品生产。

光泽这家贸易公司销售无中文标识防晒面膜,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光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消费提示

网购化妆品时请选择正规企业的网上旗舰店或信誉度较高的网店购买化妆品。使用化妆品如果出现眼睛充血、流泪、皮肤发红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用、及时就医,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反映。保存好与客服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产品展示页面截图或直播带货录屏等信息,并向商家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方便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1日,政和县市场监管局在当地一家水务公司仓库现场发现“标一”品牌产品共计59台,经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鉴定,这些阀门为侵权产品。根据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上标明的售价,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认定为98963元。

鉴于水务公司采购的这批阀门是通过正规招标手续合法取得,对购买的产品为侵权产品毫不知情,并说明提供者,且未造成不良影响。政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侵权“标一”阀门59台,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经销商所在地的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案件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水务公司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该公司不知道所售的是侵权产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消费提示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之一。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该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虚构原价“打折”诱导消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份开始,政和县鑫饰丽珠宝店在锦城永辉超市收银台出口发放“赠品领取券”诱导消费者抽奖。如消费者抽中特等奖,就谎称能以原价2折的价格购买两款珠宝。店里在售珠宝标示的原价均是虚构的,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店家以这种方式销售珠宝17件,期间消费者退货6件,获利1388元。

鉴于珠宝店在被政和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局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8元,罚款6940元。

案件分析

珠宝店销售的商品所标示的原价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对“虚构原价”的解释。采取虚构原价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虚构原价的行为。

消费提示

许多不法商家利用在促销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经常采用夸大事实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支付高昂的费用购买低廉的商品。这些手段包括降低消费者参加活动的门槛,甚至无需费用就可以轻而易举获得难以置信的商品;在某个时间段出现的店外临时摊位开展此类活动,而后销声匿迹;以“倒闭”“清仓”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消费者应理性消费,按需消费,科学消费。

二手房交易讯息不全面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5日,吴女士向光泽县消委会投诉称,经光泽县安家房产中介服务部的介绍,她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已付卖家定金35000元、中介费10000元。购房前,中介未告知房屋为商用房只有40年产权,不符合自己的购买需求,要求退回已付费用,对方不同意,经多次调解,经营者承诺退还吴女士已付的费用45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进行交易的案例。《消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经营者以“……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的格式条款形式,免除应当履行本案中有关房产属性的告知义务,损害消费者利益。

消费提示

对于通过房屋中介买房的消费者,一是要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房屋中介公司。二是购买前要对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房屋建造年代,房主身份和共有权人身份、房产证是否抵押等信息进行详细了解,再确定购买房屋。三是签订购房中介合同时要谨慎,建议对中介不成、退还收费等情形要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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