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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所托非人”,后果很严重!——建阳一女子因“共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简介快过年了可南平的江女士却摊上事了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阳交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且是建阳以危险驾驶“共犯”入刑的首案法律绳上俩蚂蚱,刑事责任逃不掉!案情还...
快过年了
可南平的江女士却摊上事了
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建阳交警依法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且是建阳
以危险驾驶“共犯”入刑的首案
法律绳上俩蚂蚱,刑事责任逃不掉!
案情还原
1月12日凌晨,江女士驾车带其朋友林先生到建阳童游某烧烤店参加聚会,席间与好友交杯换盏,二人均喝了不少酒。聚会结束后林先生又提出要去吃炖罐,江女士本打算叫上代驾,但林先生觉得炖罐店就在附近,自告奋勇帮忙江女士开车。江女士不但没有阻止,反而放任林先生酒后驾驶。结果驶出没多久,就与其他车辆发生刮碰造成交通事故。
经检测,林先生血液酒精含量为239.1mg/100ml,系深度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交警建阳大队依法立刑事案件侦查,但涉案嫌疑人除了林先生,案发时明明坐在副驾驶位并未开车的江女士也赫然在列。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建阳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余崇亮:“江女士作为机动车控制人,明知林先生醉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其驾驶上路行驶,主观上放任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且实际提供车辆让其驾驶上路,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所以江女士、林先生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均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
明知对方喝了酒,还把车借给对方开
所托非人
同样不可取
那么什么情况下
会让自己一不小心就变成了
危险驾驶共犯呢?
危险驾驶
哪些行为会成为危险驾驶共犯?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现在知道为啥了吧?
要记住不仅自己不能酒驾
也不能让喝了酒的其他人驾车
建阳交警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不仅仅是句口号,更是铁律!
把酒后禁驾四个字抛之脑后
最终吃亏的是自己
同时提醒大家,监督身边人
严格遵守酒后不开车的原则
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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